01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但如果借出去人民幣
對方還款卻用的是“以太坊”、“比特幣”
到手還無法變現
這樣清償金錢債務的行為是否有效?
02
楊某曾向張某父子借款10萬元
在償還部分借款后仍有7萬余元未歸還
催要后,楊某通過支付“以太坊”“比特幣”的方式
償還原告借款76500元
張某出具了收條
張某隨后發現涉及交易的APP無法打開
楊某支付的“以太坊”“比特幣”無法變現
協商無果后張某起訴至法院
要求楊某償還借款76500元
03
禹州法院審理后認為
虛擬貨幣不具有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公民交易虛擬貨幣違反法律,不受法律保護
被告以上述行為無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條款
判決楊某返還張某借款76500元
一審判決后,楊某提出上訴
許昌中院二審后,維持一審原判
04
法官說法:
2021年9月,央行等10部門共同發布
《關于進一步防范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規定:
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
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等主要特點
不具有法償性
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投資虛擬貨幣及其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
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更不能作為借款合同的標的物
因此楊某主張以虛擬貨幣清償案涉金錢債務行為無效
由此引發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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