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法》第四條規定, “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 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 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峨娮雍灻ā返谌龡l第一、二款的規定, “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 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 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據此, 有效簽署的電子合同屬于《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形式合同, 其效力得到我國法律的承認。
(3)電子合同簽署的兩種方式
實踐中, 電子合同的簽署方式包括數據交換(如各類APP注冊時通過點擊確認簽署的《注冊協議》)以及依賴《電子簽名法》所規定的可靠電子簽名簽署兩種方式。無論采用何種方式簽署的電子簽名, 均建立在實名認證的前提下。
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 可靠電子簽名應滿足如下要求: 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 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結合《電子簽名法》及《GB 25064-2010-T信息安全技術公鑰基礎設施電子簽名格式規范》的規定, 一份完整有效的電子合同文件主要包括電子合同文件條款和電子簽名兩部分, 其中可靠電子簽名包括數字證書、可信時間戳和其他信息。
電子合同簽署前, 簽署方需要通過三方數字證書機構(“CA”)制作電子簽名并申請CA證書, 簽署合同時進行CA證書認證, 簽署后的電子合同加蓋可信時間戳。
由于供應鏈金融平臺多面向于企業客戶且單筆金額一般較大,傳統的數據交換形式簽署存在證據效力偏弱以及舉證困難,一般都采用電子簽名方式簽署電子合同。
2
資產可證
(1)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的法律效力及實踐作用
轉讓登記的成因
目前多數平臺為供應商開具應收賬款債權憑證前通常要求核心企業上傳其與一級供應商之間以及一級供應商與下游N級供應商之間簽署的基礎貿易合同的電子版至平臺由平臺進行形式審核。
為了防止一級及N級供應商于平臺進行線上應收賬款債權的流轉及融資后, 同時在線下依據紙質版合同進行了應收賬款的重復轉讓融資, 該情況項下可能會出現依據同一份基礎貿易合同項下進行了重復性融資的問題。
該種情況項下會出現多個債權人基于同一應收賬款債權向同一債務人請求債權的窘境。實踐中為了防止同筆應收賬款重復性融資的情形發生, 一般會要求轉讓人或受讓人或受委托的第三方于中國人民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中登網”)將應收賬款轉讓進行逐筆登記且登記結果可查詢。
轉讓登記的效力認定
在法律層面, 《物權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均未將應收賬款轉讓登記作為應收賬款轉讓的生效要件, 也未規定在中登網的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具有對抗效力。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僅規定了權利人在登記公示系統辦理以融資為目的的應收賬款轉讓登記, 參照本辦法的規定, 亦未明確應收賬款轉讓登記的生效效力或對抗效力。
2015年5月29日,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保理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審判委員會紀要(一)》(津高法〔2014〕251號)第九條規定,《關于做好應收賬款質押及轉讓業務登記查詢工作的通知》中所列主體辦理應收賬款質押、轉讓業務時,應當對應收賬款的權屬狀況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平臺予以登記公示,未經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保理商。
應收賬款重復轉讓及確權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故同一筆應收賬款債權在重復轉讓的情況下我們需要首先根據債權人是否向債務人發出通知判斷該轉讓是否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如果債權人在應收賬款的多重轉讓中, 對歷次轉讓都履行了通知債務人的義務, 則應按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先后確定受讓人的優先權。實際上, 在第一個通知到達后, 債權轉讓已合法有效成立, 其效力亦及于債務人, 債權人便脫離了原債權債務關系, 向其他受讓人轉讓應收賬款時已是客觀履行不能, 其后的受讓人皆未成功受讓該等應收賬款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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