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可抵
對于“可抵”的要求, 我們認為應主要關注以下兩個方面:
1. 在債權憑證在流轉過程中, 上級供應商與下級供應商間使用債權憑證抵償雙方之間的應收賬款債權債務的可行性;
2. 應收賬款債權憑證的抵償安排與傳統支付結算工具支付的界限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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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債權憑證的抵償安排
在區塊鏈+供應鏈金融平臺中, 實現核心企業信用下沉的關鍵在于債權的拆分轉讓與以債權轉讓方式清償債務的安排。
債權拆分轉讓的意義在于實現持有債權與應付債務金額上的匹配。而以債權轉讓方式清償債務的意義則在于將核心企業的信用基于上游供應商間的貿易關系沿供應鏈不斷流轉, 實現核心企業的信用灌溉。
以債權轉讓方式清償債務實質是合同雙方對清償方式的合意變更, 即由現金給付變更為債權轉讓給付。從民法理論上講, 根據清償效果的不同, 又可分為代物清償與債的變更。
實踐中, 廣泛存在的“三角債”問題往往會通過上述方式化解。而司法裁判中也對該等方式予以認可。以王梅與劉艷華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2016)吉01民終2607號)、揚州市希林光源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等訴周志羊債權轉讓糾紛再審案((2017)冀11民終1295號)為例, 當事人以銷售貨款充抵欠租以及當事人以工程款債權轉讓予債權人用于償還借款的安排皆被司法機關所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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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憑證與支付結算工具的界限與認定
如果債權轉讓方式清償債務模式下, 應收賬款憑證本身作為交付物與傳統支付結算工具(如票據、法定貨幣等)的界限在何處?如果普遍接受對核心企業的債權作為清償方式, 是否存在創設支付結算工具甚至挑戰法定貨幣或者法定支付結算工具的風險?
我們認為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理解債權轉讓方式清償債務的合意性與支付結算工具的無合意性。
我們在上面提到, 債權轉讓方式清償債務的本質是合同雙方對清償方式的合意變更, 即由現金給付變更為債權轉讓給付。這樣的行為在雙方明確意思表示下達成, 而非單純的一方交付另一方無條件接受。因此, 對于平臺而言, 要做到盡可能地實現被清償之債的雙方就清償方式變更達成合意, 特別是雙方就變更清償方式達成書面協議的環節, 以將債權轉讓清償債務特定化為單次交易上雙方合意的產物, 而非類似于票據或法定貨幣等依賴于法律規定而非合意接受的支付結算工具。
(五)
可付
對于應收賬款債權憑證“可付”的要求, 我們認為主要關注的是在應付賬款到期清付階段平臺提供資金分撥而產生的“資金二清”風險及其解決路徑以及核心企業采用票據作為支付結算手段進行清付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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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二清風險及化解路徑
(1)資金二清的風險 無論是核心企業委托平臺直接向最終持有應收賬款債權憑證的各級供應商直接清付還是核心企業委托平臺按照應收賬款債權憑證流轉路徑逐級清付至各級供應商的清付方式, 均存在平臺先向核心企業收取資金, 再向各級供應商進行付款的行為。
核心企業委托平臺進行清付并事先付款至平臺的行為可能致使平臺被認定為無證經營支付結算業務, 或將面臨監管的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
(2)化解路徑
為了避免平臺陷入非法從事支付業務的風險, 一般平臺均會引入第三方支付機構或與銀行合作接入銀企直聯系統, 同時利用智能合約技術, 將資金清算與持有人信息勾稽, 通過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提供的代付服務實現資金的及時、準確清付以保證資金流轉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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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結算方式銜接
實踐中, 有不少核心企業仍采用票據支付應收賬款, 也存在不少供應鏈話語權較強的供應商從交易安全角度要求核心企業采用票據結算的情形。盡管區塊鏈+供應鏈金融平臺下基于應收賬款轉讓的融資對傳統票據(商票或銀票)結算(貼現或承兌)在某種程度上發揮了替代性作用, 但實現與票據結算方式銜接, 也并非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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